7月1日起施行,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新规

来源:中新网广西
 
        新生儿可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参保人员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每人每年200元;增加血友病等门诊特殊慢性病部分用药……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6月30日前参保缴费可享受当年财政补助
        根据《通知》,城乡居民在当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并享受当年的财政补助。除新生儿外,城乡居民在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属于初次和逾期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于中断参保缴费的,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可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只需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在出生当年参保缴费的,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次年参保缴费的,需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方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缴费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 
        《通知》明确,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统筹区域内适当扩大门诊医疗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点。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的平稳运行。
 
参保人员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每人每年200元,年度支付额度由自治区适时调整。已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保基金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给予支付签约服务费。
 
办理了长期跨统筹地区异地就医备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以享受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住院基金起付有新标准 
        根据《通知》,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按对应的标准支付,住院次数在同一参保年度内不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连续计算。第一次住院的,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300元、1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住院转诊患者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按第二次住院计算,对符合规定的住院转诊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由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其住院起付线标准以补差的方式收取;由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治疗的,其住院起付线为零。
 
        脱贫攻坚期间(2020年底前),建档立卡贫困参保人员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在参保缴费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参保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统筹地区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或不符合享受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第29条规定支付生育医疗待遇。
 
        此外,《通知》增加血友病、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柱炎的门诊特殊慢性病部分用药。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三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输血治疗的,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急诊留观医疗待遇结算,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人·月,基金支付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纳入该病种基金年度最高限额支付指标。(来源:广西法治日报)